道路运输条例修改,4.5吨及以下货车双证取消

2019-03-24 浏览次数:208
3月18日,《**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物流方面,修改国际海运条例,取消外商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等7项业务审批。修改道路运输条例,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此外《快递暂行条例》也有部分修改。
根据《决定》将《*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二十二条*三项修改为:“(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三款:“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删去*三十七条中的“申请”。增加一款,作为*二款:“**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删去*三十九条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和“*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四十三条*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维修服务完成后应当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


删去*六十五条中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增加两款,作为*二款、*三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中的“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增加一条,作为*七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及其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此外,删去《快递暂行条例》*五条**款、*六条、*十六条*二款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删去*二十六条*二款*三项中的“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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